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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发明创造是人类进步的源泉,因此自从近现代以来,随着法律制度不断的完善,对于文化创作的保护也就越来越严谨,著作权保护就是典型的例子,但是社会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所以在相关法律当中,同人小说侵犯著作权了吗?
1、同人小说是否可能构成对原著的侵权,需要考量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同人小说的创作是否可能构成对原著改编权的侵权;第二,同人小说是否侵犯了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2、在同人小说是否侵犯改编权问题上,其核心在于两点:一是同人小说对于原著元素的使用,是在思想的层面上,还是在表达的层面上;二是同人小说作为改编作品,是否与原著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曾提出,对原著单纯角色的标识性使用,一般不应当构成著作权侵权,而以角色带入原著的情节的情况,则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借鉴的思路。
3、在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需要主要关注同人小说是否构成了对原著的歪曲、篡改,导致原著作者的名誉受损。从创作的角度上,如果同人小说在创作中使用了原著中较多的关键性元素,而且这些关键性元素(人物形象、情节)的串联也与原著具有较高的一致性,那么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慎重创作,或者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以规避侵权风险。同时,如果在创作中,要对原著的情节、人物进行较为颠覆性地改变,则需要注意这种改变不会造成对原著的歪曲、篡改,特别是不应构成对原著和原著作者的名誉损害。
4、同人创作分两类。第一类同人创作仅仅使用了原著的人物姓名、性格等静态要素,而不涉及人物的复杂关系或者个性化情节;第二类同人创作不但使用了人物姓名,性格,还涉及到原著中部分复杂的人物关系和情节。对于第一类同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上难以认定存在侵权。原因是人物姓名和性格,前者难以构成作品,而后者属于“思想”范畴。但是,如果在营销方面不注意和原著足够区分,却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搭载他人商誉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类同人作品实际是利用他人作品内容并进行改编的“演绎作品”。由于同人作品对他人原著的改编往往是颠覆性的,这就意味着第二类同人作品很容易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同时,对于大量使用原著情节和人物关系的改编而言,早已超出合理范围,难以构成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