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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进入21世纪,人口不断增多,耕地逐渐减少,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首先要确保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欢迎阅读。
(1)常用耕地:是指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土地条件较好的基本农田和虽然土地条件较差,但能正常收获且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可用耕地。常用耕地作为中国基本的、宝贵土地资源,受到中国《土地法》严格保护,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占用。
(2)临时性耕地:又称“帮忙田”,是指在常用耕地以外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收获的土地。根据中国《水土保护法》规定,种植农作物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在其它一些地方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易造成水土流失及沙化的土地,也要逐步退耕。因此,我们又可称这部分临时性耕地为待退的临时性耕地。
2.根据当年利用情况,耕地又可分为当年实际利用的耕地和当年闲置、弃耕的耕地。
(2)当年闲置、弃耕的耕地:指由于种.种原因,当年未能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包括轮歇地、休耕地、因干旱、洪涝及其它自然和经济原因农民未能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3.根据耕地的水利条件,可分为水田和旱地。旱地又分水浇地和无水浇条件的旱地。
(1)水田: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因天旱暂时没有蓄水而改种旱地作物的,或实行水稻和旱地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仍计为水田。
(2)旱地:指除水田以外的耕地。旱地包括水浇地和无水浇条件的旱地。
①水浇地:是指旱地中有一定水源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下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由于雨水充足在当年暂时没有进行灌溉的水浇地,也应包括在内。
②无水浇条件的旱地:是指没有固定水源和灌溉设施,不能进行正常灌溉的旱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星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却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因为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1年,中国各地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基本完成,全国共划定基本农田16.32亿亩。2004年,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组织开展了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基本摸清了基本农田的底数及变化情况。检查后统计结果表明,全国在册基本农田面积为15.89亿亩。1994年6月,江泽民总书记在福建省惠安县走马埭耕地保护区视察时指出:“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加强管理
耕地保护是关系中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一再强调要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1986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1992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1994年发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通知》(11号文件);1998年,耕地保护写进了《刑法》,增设了“破坏耕地罪”、“非法批地罪”和“非法转让土地罪”。
200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现有耕地为18.31亿亩,人均耕地为1.4亩。而在1996年,全国的耕地数是19.51亿亩,人均耕地为1.59亩。9年间中国的耕地减少了1.2亿亩。这意味着,要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1.2亿公顷(18亿亩)耕地保有量的硬性指标,今后中国耕地减少量必须控制在3000万亩以内。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分析耕地减少的原因,在“十五”期间耕地减少的比例中,生态退耕占了70.9%,如果退耕过多,耕地的保有量就难以完成。所以,生态退耕的规划很重要,需要社会及相关部门加强协调。
土地整理
耕地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土地整理是通过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的活动。
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有效地保护了中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五”期间,通过土地开发整理,中国累计补充耕地2140万亩,平均每年约428万亩,大于同期建设占用和灾毁耕地面积,建设了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高标准、成规模的基本农田。全国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16亿亩左右,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土地整理还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据对国家土地整理示范区的调查,土地整理后植被覆盖率增加2.4个百分点,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多年来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
为从根本上解决征地问题,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自1999年开始研究征地制度改革问题,先后确定在19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在改进征地补偿办法、拓宽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等方面大胆探索。2002年,国土资源部与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就完善和改革征地制度作了专题调研。一些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已被吸收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
针对近几年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严重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2004年在全国联合开展了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截至2004年12月底,全国清理出1999年以来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175.46亿元,除西藏自治区外,其他30个省(区、市)共清欠175.38亿元,占拖欠总数的99.96%。西藏自治区于2005年1月下旬全部偿还了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费。
国土资源部明确提出征地要坚持四个必须:必须按规划、计划征地;必须征求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的意见;必须在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才能动工建设;必须公开征地政策、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凡征收土地方案未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的,一律不得报批。
占用税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