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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地下车库权属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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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地下库权属归谁

拆迁安置房地下库权属:位的产权归属,一般属于开发商,或者属于没有产权的人防位,而安置房的位归属,则性质比较特殊。因此在购买位,特别是购买安置房位的时候,要先搞清楚位的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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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者物业,那么物业用于出售、租赁是合的。

2、如果产权并不属于物业,或者是地面公共区域(地面公共区域不得设立产权停位),亦或者是人防的地下停位,则物业无权对外出租甚至出售。拆迁小区的停位一般产权不会属于政府政府不会涉及这一块,通归属为全体业主或者开发商(或者物业),最要的是确权,即库属于谁所有。

地下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

1、业主分摊建设费用,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开发商独立建设的,开发商有权销售

3、属于地下防空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库的归属权一般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但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当事人通过出售方式出卖地下库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通过附赠方式赠与地下库,该所有权房屋买受人;通过出租方式的,地下使用权承租人所有权出租人

对于属于人防工程规划位、库的产权归属,无论《物权》还是《人民防空》均没有规定,各地执行政策不一。

2.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规划位、库的产权归属,有确的法律依据,《物权》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位、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划内规划位、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规划可,按规划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3.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位,《物权》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房地产开发商无权对其进行出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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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是停费是合的,但需要执行物价部门相关标准。先小区用的土地使用权到底归属谁。如果是开发商向有关部门经过单独审批,用作经营性的停场的,那么该区域就可以用作经营,因为其使用权不是业主

物业是没有权利出售地下停位,应该是代开发商出售的,一般地库产权属于甲方所有,除已出售的停位,地下位必须满足小区业主的首先需要,也就是说,业主有权选择购买和租赁位,但是物业开发商不能以只卖不为由闲置库。

小区租赁价格和临时停收费标准的确定一般按停位产权所有分为两种情况。权属开发企业的,停费由开发企业自定,小区公共区域收费由业委会说了算,停服务费需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具体情况是:

1、小区规划的停场,权属开发企业的,一般情况下多是地下位,其位出售价格租金标准开发企业业主承租人确定,车辆停放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2、外来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放,是否收费业主大会确定,确定收费小区,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此外,对进入小区执行任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业主搬家、送和临时停(15分内)免收停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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