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律知识: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纸扎戏偶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539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网络安全法律知识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我国网络隐私权到现在都没有确的法律规定。关于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1997128日务院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下学习小编为大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安全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ng> 一、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从什么时候开始的?ng>

  关于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1997128日务院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19971230日公安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自由和通秘密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国际侵犯用户的通自由和通秘密。”

  2000108日信息产业第4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在我国阶段还没有关于网络隐私权比较成形的法律,仅是在一些部门中有所涉及。

  因此,目前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基本于一种无可依的状态

 ng> 二、侵权特点ng>

  1、侵权产生的容易性

  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救济变得相当困难。

  2、侵权主体手段的隐蔽性

  关于侵权主体的界定,一般是存在很大困难的。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是侵权者用以保护自身身份的屏障。他们在窃取用户信息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他们也可以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把整个侵犯过程做得无无息,甚至他们可以变换不同的身份,所以用户本不知是谁盗

  用过自己的信息。即使会留下痕迹,由于网络的更新速度之快,等到用户发现被侵权时,“证据早已不复存在”。网络用户在通过网络进行收发email、远程登录、上购物、远程文件传输等活动时,均可能在不知情况下,被他人非收集个人信息,并用于非用途等。整个过程用户可能浑然不知,甚至在造成侵权结果发生后,用户于茫然的状态

  3、侵权后果重性

  由于网络的易发性和传播性,网络信息的发具有了更快的传播速度及更广的传播范围,极其可能造成用户个人私密资料的泄露,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同时有可能给用户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给用户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4、侵权空间特定性

  侵犯网络隐私权,其侵犯的客体必须以网络作为其载体,有别于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载体之广泛,可以是任何人、任何物,但侵犯网络隐私权发生空间是特定的也是唯一的,即网络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会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和使用到网络,那么在网络带来便性的同时,也是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危害性,如果公民在使用网络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后,当事人也是可以向侵权人索要赔偿,同时司法部门会对侵权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1.网络兼职法律知识:违法网络信息内容包括什么?

2.网络安全主题演讲稿范文

3.国家安全用法规

4.【网络安全】:预防黑客入侵电脑方法,你都知吗?

5.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承诺范文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话语词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