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法律知识:一般我国校园暴力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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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法律知识:一般我国校园暴力怎么判?

  在学校如果发生校园暴力就会给学生受害者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直接影响孩子健康成长以及正学习情况,因此对于校园暴力社会各界都在关行为,那一般我国校园暴力怎么判?下学习小编为大收集整理的有关学校教育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ng> 我国校园暴力怎么判?ng>

  刑法规定什么行为犯罪和应负何种刑责任,并给以何种刑罚处罚法律校园暴力暴力行为的一种。只要这种暴力行为后果达到一定事实程度,触及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就要依追究刑责任,除非属于符合刑法免责的规定。由于校园暴力有特殊之,即它发生我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机构里及附近,一旦校园暴力发生,其之广,影响之深,范围之大,是深远的。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是一子挥之不去的阴影。对于社会来说,可能是一代人、几代人难已磨灭的记忆,对于国家来说,可能有不可估的负作用。所以刑法校园暴力调整是不敢轻视的。为此需要刑法校园暴力与之相关行为予以强制性的规范

 ng> 一、几种见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ng>

  校园暴力犯罪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权利财产权利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

  ng>1、几种人身权利犯罪ng>

  (1)故意杀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满14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责任;在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在客观上现为非剥夺他人的生命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观上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满16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责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现为非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4)过失重伤罪

  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观上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5)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近日上曝女生集体欺辱女生图片,可构成本罪。

  (6)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14最的妇女发生行为。其主体满14岁、具备刑责任能力男性;其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奸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关系行为。其主体是与强奸罪相同的;其客体是幼女身心健康权;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是否违幼女的意志,不影响此罪的构成。

 ng> 2、几种见侵犯财产ng>

  (1)抢劫罪

  本罪是指以非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产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岁未满16

  的人犯此罪应负刑责任;其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同时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甚至于造成伤害或死亡;其方面现为故意、非占有公民财物目的;其在客观方面现为对公民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保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行为。这是校园暴力中多发性犯罪

  (2)敲诈勒索罪

  本罪是指以非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造成威胁、强行勒索财物,若额较大,就构成此罪。

  本罪多现为高年级学生敲诈勒索低年级学生,在校学生勾结校外人员形式敲诈勒索其他学生,或学生帮会敲诈勒索其他学生财物行为,是一种发性校园暴力

  ng>二、有关校园暴力的特殊规定ng>

  这些来,校园暴力我国呈持续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涉嫌刑犯罪在同龄中所占比例成倍增长,犯罪低龄化越来越突出。这种情况,不仅重地扰乱了社会危害社会治安,也给未成年人自我和家庭带来了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对这一状况以及未成年人特点我国者在法律作特殊规定

 ng> 1、对未成年学生的刑处罚ng>

  (1)关于未成年人的刑责任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责任。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责任阶段,既有警示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2)关于未人的刑罚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岁不予刑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未成年人保护

ng>  2、未成年学生司法保护ng>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坚持教育,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被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1)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保护规定

  ①司法机关设立专机关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②司法机关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尊重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③禁虐待被监管未成年人;

  ④分别看管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保护规定

  ①庭审理不公开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第45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一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②对未成年人案件资料保护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影视节目。公开出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材料

  为此我国为了教育保护未成年人适应未成年特点,健全了一套不同于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③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新《刑诉讼》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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