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法律知识:校园暴力有关刑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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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法律知识校园暴力有关刑法有哪些?

  校园暴力是我们要注意的一个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因此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情形也十分关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设立了相关的刑和民罪名,除此之外已设立了各种为未成年人教育、警醒而成立的各种场所。关注未成年人教育,人人有责。下学习小编为大收集整理的有关学校教育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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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有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第38条规定:“无民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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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1、刑责任ng>

  同学间因故看不顺挑衅生、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过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过失至人重伤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非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寻衅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等等。

  同学间以保护、借为名向同学勒索财务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务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现在还有些学生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负刑责任,我们知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岁的犯罪应当负刑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责任校园暴力的施害人如达到年龄,则法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罚,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刑诉讼采取国家追诉义的原则,由检察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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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责任。民责任旨在保护受害人身体财产不受不侵害。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家属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可以依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不侵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残疾或死亡,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至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 至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校园暴力的被害人如若死亡,就死亡本身来说并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权利能力因而随之消灭,因此被害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不能以被害人如果尚在人世时可以得到的利益借口,请求施害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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