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知识科普_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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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知识科普_法律

理解法律知识并且运用到生活中去之后,个人权益社会文明都得到了长足的提升和保障。这里小编为大整理了关于基本法律知识科普,方便大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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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体、企业事业单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进行,尚未造成损失的;

(二)扰乱港口、码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舶、航空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的;

(四)非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舶、航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行驶的;

(五)破坏依进行的选举秩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情节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进行,造成损失的,对首要分子以上七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进行,造成损失的,对首要分子以上十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码、民用航空商场公园、影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重的,对首要分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知识案例解析

201224日,私人房陆某为建造自一栋四层高的民房,将房屋承包给当地的一个建筑某建造,并签订了承揽合同

某建好该民房前两层时,由于物价上涨,建房成本增加,陆某觉得将房屋建造继续承包给某不划算,于是跟某解除了承揽合同,之后与某达成协议约定某负责找人帮建房,陆某按80元每支付某及其他人

2012514日,在建造该民房第四层时,正在建房的廖某被房顶的一木桩砸中,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陆某某未达成赔偿协议,遂起诉至平果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陆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陆某以自己与被告某签订承揽合同为由,坚持认为自己跟被告某之间存在承揽关系,本案事故责任应由被告某承担。某则坚称自己在建完第二层房屋时被告陆某已经与自己解除了承揽合同,不存在承揽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本案事故责任应由被告陆某承担。另外被告陆某在庭审中也承认自己在建造房屋后两层时是按每80元的标准给付被告某及其他人。

庭审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陆某在建造其民房前两层时与被告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法律规定,在此期间发生事故责任应由被告某承担;但在建造完两层民房后陆某已经与某解除了承揽合同,而是雇请某及其他人建造后两层民房,此时陆某某及其他人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承揽合同关系,而本案事故发生房屋建造后两层期间,故本案事故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被告陆某承担。另外,死者在建房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陆某承担本案事故80%的民责任死者廖某承担20%的民责任,被告某不承担民责任

人物关系

陆某

前期与某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是定作人;后期与某、廖某等人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前期与陆某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中的承揽人,与下属民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俗称包),对双方负责;后期与陆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廖某

后期与陆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支付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人。在承揽人为人时,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指仅以当事人意思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

非要式合同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不一定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可约定生效。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服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3.内容的任意性。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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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有的事情,借归借,可是很多人借了就忽了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还日期,因为是熟人朋友,大都想着,什么时候有了就什么时候还,何必在意这些细节呢?殊不知,往往细节就是最重要的,若是你遇上了一个赖,死不还,你的好就害了你。接下来,要告诉大,借条也有“保质期”(即诉讼时效),借条过了保质期,你的借条就不受法律保护有可能要不回来了,所以你还是要上

诉讼时效的度看,如果借条注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如果没有注还款日期,则合同系履行期限不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确,依照本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质量、价款或者酬、履行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债务履行期限不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实际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一、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而在此,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任何限制。

二、如果当事人一致,确定了一个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三、债权人债务人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四、债权人债务人一次权利债务人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意思示,那么,诉讼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五、在债权人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了解了借条的诉讼时效类型,那么问题来了,若是借条注了还款时间,但是却未及时催债,如何让借条的两诉讼时效中断并且重新起算呢?

在这里,列举几个见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妙招

1、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2、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3、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4、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

5、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确认

6、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7、提起诉讼

上述手段可帮您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采取相关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变被动为动,继而实现自己的权利

那么,过了两“保质期”的借条,怎么才能把要回来?!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还是可以起诉的。法院受理,但是对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会判原告败诉。

不过,大可以通过这三种情形进行救济:

1、债务人自愿还款;

2、债务人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3、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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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共同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全国立案比例一直于居高不下的。近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

青少年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

2、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增多。

3、从犯罪手段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重。某一名少年犯杀人案,该少年看着手表杀人,计算一个人需多长时间,杀完以后还准备杀第二个人。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策划,多次踩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

4、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处罚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责任的人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5、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居多。青少年犯罪类型有:

1、暴力伤害――最见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

2、“拗分”是近几来在问题青少年群体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犯罪形式。在学生的“校园暴力”中,“拗分”排在了最前位置。 所谓“拗分”就是校外闲散青少年和校内高年级同学直接向青少年索要财物,这种现象发生在放学回上或者假期里。电脑房、游戏机房也是“拗分”经发生地方。更让人担的.是,不少学生小的时候有被人“拗分”的经历,到了高年级自己就变成对师师妹“拗分”了。这就是从被害者变成害人者甚至犯罪分子了。

3、盗劫――青少年犯罪又一形式 偷窃行为是指以非占有为目的,偷偷地或者趁人不备窃取少公私财物违法行为。是青少年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一种行为。任其发展会成为习惯,甚至导致犯罪,很容易扩展并发展为其他类型犯罪

4、其他重不良行为:吸、饮的;阅读、观看不适合未成年人图书刊、影视节目像制品和电子物的;逃学、夜不归宿的;携带管制具,屡教不改的;吸食、注射毒品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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