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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了法律知识并且运用到生活中去之后,个人权益和社会文明都得到了长足的提升和保障。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基本法律知识科普,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2年2月4日,私人房主陆某为建造自家一栋四层高的民房,将房屋承包给当地的一个建筑包工头黄某建造,并签订了书面承揽合同。
在黄某建好该民房前两层时,由于物价上涨,建房成本增加,陆某觉得将房屋建造继续承包给黄某不划算,于是跟黄某解除了承揽合同,之后与黄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黄某负责找人帮建房,陆某按80元每天支付给黄某及其他人工钱。
2012年5月14日,在建造该民房第四层时,正在建房的廖某被房顶的一根木桩砸中脑部,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陆某、黄某未达成赔偿协议,遂起诉至平果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陆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陆某以自己与被告黄某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为由,坚持认为自己跟被告黄某之间存在承揽关系,本案事故责任应由被告黄某承担。黄某则坚称自己在建完第二层房屋时被告陆某已经与自己解除了承揽合同,不存在承揽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本案事故责任应由被告陆某承担。另外被告陆某在庭审中也承认自己在建造房屋后两层时是按每天80元的标准给付被告黄某及其他人。
庭审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陆某在建造其民房前两层时与被告黄某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此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应由被告黄某承担;但在建造完两层民房后陆某已经与黄某解除了承揽合同,而是雇请黄某及其他人建造后两层民房,此时陆某跟黄某及其他人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承揽合同关系,而本案事故发生在房屋建造后两层期间,故本案事故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被告陆某承担。另外,死者在建房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陆某承担本案事故80%的民事责任,死者廖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被告黄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前期与黄某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是定作人;后期与黄某、廖某等人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黄某
前期与陆某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中的承揽人,与下属民工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俗称包工头),对双方负责;后期与陆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廖某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诺成合同: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
非要式合同: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不一定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可口头约定生效。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3.内容的任意性。
在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钱是常有的事情,借钱归借钱,可是很多人借了钱就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还钱的日期,因为是熟人朋友,大家都想着,什么时候有钱了就什么时候还,何必在意这些细节呢?殊不知,往往细节就是最重要的,若是你遇上了一个赖皮,死活不还钱,你的好心就害了你。接下来,要告诉大家,借条也有“保质期”(即诉讼时效),借条过了保质期,你的借条就不受法律保护,钱有可能要不回来了,所以你还是要上点心。
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一、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而在此,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任何限制。
二、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三、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四、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五、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了解了借条的诉讼时效类型,那么问题来了,若是借条注明了还款时间,但是却未及时催债,如何让借条的两年诉讼时效中断并且重新起算呢?
6、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7、提起诉讼
上述手段可帮您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采取相关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变被动为主动,继而实现自己的权利。
那么,过了两年“保质期”的借条,怎么才能把钱要回来?!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还是可以起诉的。法院受理,但是对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会判原告败诉。
1、债务人自愿还款;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
3、从犯罪手段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某市一名少年犯杀人案,该少年看着手表杀人,计算杀一个人需多长时间,杀完以后还准备杀第二个人。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4、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5、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有:
2、“拗分”是近几年来在问题青少年群体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犯罪形式。在学生担心的“校园暴力”中,“拗分”排在了最前面的位置。 所谓“拗分”就是校外闲散青少年和校内高年级的同学直接向青少年索要财物,这种现象最常发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或者假期里。电脑房、游戏机房也是“拗分”经常发生的地方。更让人担心的.是,不少学生小的时候有被人“拗分”的经历,到了高年级自己就变成对师弟师妹“拗分”了。这就是从被害者变成害人者甚至犯罪分子了。
3、盗劫――青少年犯罪又一常见形式 偷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偷地或者趁人不备窃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是青少年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一种常见行为。任其发展会成为习惯,甚至导致犯罪,很容易扩展并发展为其他类型的犯罪。
4、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吸烟、饮酒的;阅读、观看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逃学、夜不归宿的;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的;吸食、注射毒品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