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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灯停,绿灯行,黄灯请你停一停。行人请走斑马线,过路切勿左右穿”,从很小的时候我们就开始认识信号灯,学习交通规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守交通规则的现象却时有发生。那么,常见的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有哪些?行人应遵守哪些交通法则呢?
违规横穿马路
在行人受伤害的交通事故中,违规横穿马路是最高发的原因,其常见的行为有闯红灯过街,不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天桥等交通设施过街,突然横穿马路,过街时中途倒退或折返等,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交警提醒:违规横穿马路除了损害自身安全,还可能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如机动车驾驶人面对路上“突然冒出来”的行人,可能采取紧急刹车、猛打方向等动作,而发生追尾、剐蹭、失控等严重事故,扰乱道路交通安全。此外,还会对其他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造成负面影响,引来跟风效仿。
行人在街头等候红绿灯、公交车时,时常会挤占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出现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刹车不及,或因视线盲区等原因,而与行人发生碰撞,危及行人安全。
交警提醒: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和通行需要,城市道路主要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若行人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而发生伤亡事故,行人一般也要对事故负责。
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交通安全隔离设施是为了实现人车分道、车车分道而设置的设施。但有些市民为了图方便、抄近路、赶时间,会不通过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等设施过街,而是就近翻越道路中央的护栏、绿化隔离带等过马路,险象环生。
交警提醒:行人在通过马路时应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切勿横穿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这些违法行为会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冲突,机动车为了避开突然出现的行人而急刹车或突然打方向避闪,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且翻越护栏,行人往往要承担较大的事故责任。
在马路上,尤其是等候红灯的路口,时有行人突然冲上机动车道,有的派发传单,有的兜售商品,有的擦洗车身索要报酬,还有的进行乞讨。
交警提醒:对于发放物品者而言,这些行为十分危险,很多机动车驾驶人在信号灯转为绿灯时,会疏于观察,直接加油门通过,从而与行人发生碰撞。此外,驾驶人若发现这些人员,第一反应一般是绕行驾驶,影响了路口的通行效率,引发交通拥堵。
与高速路相同,城市快速路也是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完全禁止行人,非机动车通行。我市的成功大道和仙岳高架均属于城市快速路,相关数据显示,每月都有上百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因违法进入这两条道路而被查扣,被处罚或劝离的自行车和行人数量更多。
交警提醒:城市快速路上的行车速度都较快,行人、非机动车一旦进入城市快速路后会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引发交通事故,后果会很严重。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处以10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城市快速路,处以200元罚款,并扣留电动自行车;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停车上下客,处1000元罚款。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非机动车不能免责,如涉及机动车在快速路上下客,驾驶人也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追车、扒车行为较多的出现在搭乘公共交通的市民中,尤其是学生群体;强行拦车则多见于沿街乞讨者。
交警提醒:这些行为其实是行人交通违法危害中最危险的,他们通常直接行走在机动车道上,追车、扒车时,有可能滑落摔倒而被后方行驶而来的车辆压伤。而遇到强行拦车时,驾驶人被迫减速,将会对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效率造成影响,也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孩子独自上街,在路上玩耍、追逐、打闹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不慎被压伤甚至致死的悲剧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较为薄弱,而家长又疏于看管与教导。
交警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龄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不应让其独自上路行驶。家长自身也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教导孩子独自外出时应如何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带领孩子外出时,也应做好榜样,不要带头违反交通法规,给孩子造成负面影响。
多人并排通行
多人在道路上行驶,最常见的违法行为是并排通行,甚至占用机动车道。车辆通过时会突然减速,或贴着行人呼啸而过,非常危险。
交警提醒:根据法律规定,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多人并排在人行横道上排行,也属于不文明行为,会导致后方行人无法超越,影响道路通行秩序。
安全意识差
很多人的潜意识里的自由交通思想表露出来,只要自己觉得“安全”就大踏步前行,而且行人对于违法穿行行车道的危害性认识不清,安全防患意识不足,此外,当前我国社会生活节奏过快、压力过大,许多人在生活中的压力和忧虑过多地表现在交通中,使得交通行为表现得焦躁和匆忙,总是“行色匆匆”而“无暇顾及”交通信号指示。
在关于交通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明文规定了行人闯红灯行为具体的处罚措施,但其力度并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对行人违章横穿道路的行为缺乏更加严厉的规范,给守法意识差的人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导致穿“无灯道路”等许许多多不文明、不安全的现象出现,使得道路交通管理变得难上加难。
当前,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体系混乱、职责不清、工作不规范,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面没有形成专门的课程或者编成规范教科书按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活动,而仅仅依靠交管部门不定时地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教育活动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连续性,成效自然是微乎其微。
交通设施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交通标识的配备、道路设施的设计以及科学手段的运用,给交通环境增添了便利。然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方便人们出行的多种交通设施依然无法阻止“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出现。交通信号灯红灯时间过长,人行横道施划不合理,过街天桥易致人疲惫,地下通道环境复杂等一系列因素,无不诱发人们心中违法、违规的不良意识,而去与车辆争抢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规避斑马线上的风险既需要机动车自律守法,还需行人对红绿灯规则的遵守、对斑马线这一“生命线”的敬畏。只有做到车辆自觉礼让,行人主动律己,才能形成有序畅通的文明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