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兼职法律知识:兼职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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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兼职法律知识兼职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生活当中有很多人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前提之下,可能也会在业余时间寻找一些合适的兼职,现如今兼职范围可是不仅仅包括现实生活当中的兼职,也有很多比较正规的网络兼职兼职本身对于自己,社会和第三方都是有益处的,但是很多人对于兼职劳动关系问题存在争议的。那么,兼职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下学习小编为大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兼职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ng> 一、兼职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ng>

  从2008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施行以后,对于劳动者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相关规定,基本持肯定态度。只要劳动者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规定,原用人单位兼职单位劳动者兼职行为没有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以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精神

 ng> 二、如何劳动关系劳务关系?ng>

  1、 规范调整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法律依据方面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确定。

  2、劳动关系主体劳务关系主体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条件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自然人;劳务关系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劳务关系主体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格。

  3、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特征。隶属关系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职工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4、 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地方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社会保险义务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义务

  5、用人单位当事人管理方面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纪进行处理管理权。如对职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制度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制度解除当事人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形式

  在支付方面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方面分配权利分配关系包括现为劳动酬范畴的工资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酬由完全由双方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约定酬。

  6、当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交叉时的处理

  劳动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指出:派出到合资、参单位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者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职工工资保险、休假等有关待遇

  我国08出台的劳动合同相关法规当中规定,对于兼职的这种行为,在司法审判的过程当中,大多也都默认兼职存在劳动关系的。但是兼职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劳动者本人的用人单位兼职单位,对于这种兼职行为没有争议。因为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工作效益,其实都非不乐意看到员工在外还有兼职的,认为兼职肯定是会影响员工本人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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